依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(2020)吉0581行審1號和(2020)吉0581行審5號《行政裁定書》,裁定拆除梅河口市雞冠山林業發展有限公司(統一社會信用代碼:91220581660139243H,法定代表人:金海喜)修建的違法建筑物,恢復林地原狀,由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。以上兩份《行政裁定書》均已依法送達并生效。經市政府研究,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限梅河口市雞冠山林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公告10個工作日內提交由具備資質的單位制定的《拆除施工方案》,報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審核,自審核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由該公司聘請的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實施,按《拆除施工方案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拆除違法建筑設施,并按林業相關標準恢復林地原狀(即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補種樹木)。
二、逾期未提交《拆除施工方案》或提交《拆除施工方案》審核通過后,5個工作日內未聘請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實施,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實施。
三、本次拆除違法建筑物、恢復林地原狀所產生的全部費用,均由梅河口市雞冠山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承擔。在實施過程中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、阻撓實施工作,否則將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。
如有疑問,請聯系市林業局匡國寶,電話:4350005。
特此公告。
梅河口市人民政府
2025年5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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